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5022号之一
原告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85142.26元(①户名: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开户行:湖南省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山枣信用社;②户名: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9,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路口分理处)。现申请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85142.26元(①户名: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12,开户行:湖南省湘乡市农村信用联社山枣信用社;②户名: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9,开户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路口分理处)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磊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