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3055号
申请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迪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迪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户名:云南迪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3×××7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海楼路支行)银行存款3249688.36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诉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迪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户名:云南迪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3×××7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海楼路支行)银行存款3249688.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陈晓燕
法官助理 向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