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财保8号 申请人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社区祥兴西路2号联安市场四楼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10997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鼎熙,系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兴邦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680309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仲裁委员会以(2023)佛仲字第406号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账号:2018********)内的存款人民币2012988.92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12988.92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账号:2018********)内的存款人民币2012988.9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确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12988.92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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