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3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1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咏,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自2021年3月18日开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高亿公司已依约足额支付监理费给**公司,导致涉讼工程超期是由**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造成,因此产生的超期监理费不应由高亿公司负担。第二,退一步说,即使需要计算超期监理费,一审法院认定的计算超期监理费的时间有误。涉讼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记载的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即**公司早于该日取得该表,并可在平台上申请解锁,但**公司直至2019年11月才申请,故对于**公司故意延误申请期间(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所产生的超期监理费,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虽然**公司于一审中称需要竣工验收合同后才能于平台进行解锁,但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监理的解锁并非须经竣工验收合格。事实上,**公司也并非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进行解锁。第三,根据高亿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涉讼二期车间三工程的楼顶漏水图片显示,2019年6月6日**公司在涉讼二期车间三工程存在三百多处漏水的情况下依然提前撤场,且未及时向高亿公司报告已存在的质量问题,未针对质量问题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未充分履行监理职责。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在**公司已完全退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全额的标准计算超期监理费,有失公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高亿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称,1.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就二期车间三已于2019年6月6日撤场,后未实际为高亿公司提供监理服务,不应计算超期监理费。退一步说,即使监理未解锁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公司完全撤场后没有人员投入,也不应按原来的标准计算超期监理费。2.根据(2020)粤0606民初18998号(高亿公司与案外人佛山市建某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显示,涉讼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于2018年5月18日已经完工。又根据高亿公司二审新提交的《顺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显示,施工合同已完成,且工程在建期间监督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已完善,可提前解锁。**公司在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提前解锁的权利,故意延误工期,拖延解锁时间计算超期监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费用。3.**公司对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主张的超期监理费为323750元,一审判决支持349650元,超出了**公司诉请的范围。4.根据《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工期自监理人员进场至解锁之日止。**公司在具备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怠于申请解锁,超期解锁的损失却由高亿公司承担,显失公平。且上述工期还有“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的约定。实际上双方对合同工期并未最终书面确认,故工期计算至解锁之日未得到高亿公司的确认,不应计算至解锁当日,应计算至完工或撤场之日。5.根据**公司于一审提交的《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监理日期确认书》显示,监理进场时间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日期结算,《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亦显示合同开始时间是按监理人员进场或报建手续经建设局受理批复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故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监理进场时间应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即2018年3月29日,监理费应从当日开始计算,**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但一审判决却认定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认定事实错误。 **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张的超期监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予以维持。双方就涉讼工程项目签订的《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监理费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监理费计算至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解锁前,监理人员无法为其他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服务。因此,**公司所主张的超期监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二、**公司并不存在故意拖延监理工期的情形。高亿公司上诉主张车间二(加建)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就可以申请解锁是完全错误的。根据《顺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竣工验收才能解锁,极少数情况下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以申请提前解锁,但必须提交发包单位的书面意见。即**公司不能随意提前解锁,且提前解锁需经高亿公司书面同意。因此,高亿公司称**公司故意不解锁、拖延监理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公司不存在任何监理失责、违反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所有监理职责,尽职落实监理责任。1.**公司在(2020)粤0606民初31366号案中提交了所有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过程的收发文(函)等相关材料,该案事实已查明**公司在监理工程中充分履行了监理职责。2.高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或失职所致,**公司无需对涉讼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3.涉讼《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公司失职的处罚条款。高亿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履行监理义务,却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异议,且未对**公司进行警告或罚款,显然不符合常理。至于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进场时间,根据工程监理确认书显示,双方确认该项目进行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约定,进场时间按监理人员进场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以上述双方确认的监理进场时间为监理费起算时间正确。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高亿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667233.33元及滞纳金18270.5元(以667233.3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65%,从2019年1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2.请求判决高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2018年期间,**公司与高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三份,编号分别为JY-170XX5、JY-170XX5-1、JY-180XX2,项目名称分别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均约定如果委托人未按期支付监理报酬的,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17年8月3日,**公司与高亿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编号20170XX1),约定工程名称为二期车间三、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监理工期暂定为八个月,按监理人员进场或报建手续经建设局受理批复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止,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本项目以八个月为合同工期进行结算,满八个月后工程还在建的宽免20日不计工期;本工程采用两套报建人员,总金额为148000元,超出或不足八个月的监理服务费按天增减,服务费按148000元÷240天×实际延期或缩短天数计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最后一期10%款项及本项目监理延期或缩短工期增减的服务费,在**公司交齐所需资料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后一次性结清。 2018年,**公司与高亿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编号ZJB20180XX1),约定工程名称为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监理工期暂定为一个月,按监理人员进场或报建手续经建设局受理批复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止,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本项目以一个月为合同工期进行结算,满一个月后工程还在建的宽免10日不计工期;本工程采用一套报建人员,总金额为18500元,超出或不足一个月的监理服务费按天增减,服务费按18500元÷30天×实际延期或缩短天数计算;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最后一期10%款项及本项目监理延期或缩短工期增减的服务费,在**公司交齐所需资料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后一次性结清。 2017年8月21日,**公司与高亿公司签署《工程监理工期确认书》,确认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2018年11月29日,**公司与高亿公司签署《工程监理工期确认书》,确认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2018年4月10日,**公司与高亿公司签署《工程监理工期确认书》,确认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 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网站竣工备案查询表显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通过备案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上记载的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系统解锁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工程及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系统解锁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 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高亿公司委托**公司为涉讼三个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公司、高亿公司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两份《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涉讼三个工程均超过约定工期,**公司要求高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期监理服务费合法有据。 二期车间三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系统解锁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约定工期八个月,宽限期20日,监理服务逾期时间为567天,由于《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编号20170XX1)约定二期车间三工程与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采用两套报建人员,监理费总金额为148000元,并未区分两个工程各自的监理费用,一审法院结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上述两个工程的监理费用,按照比例确定二期车间三工程监理费为121467.2元,则该工程超期监理费用为121467.2元÷240天×567天=286966.3元。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系统解锁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约定工期八个月,宽限期20日,监理服务逾期时间为117天,由于《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编号20170XX1)约定二期车间三工程与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采用两套报建人员,监理费总金额为148000元,并未区分两个工程各自的监理费用,一审法院结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上述两个工程的监理费用,按照比例确定三期车间二(加建)工程监理费为26532.8元,则该工程超期监理费用为26532.8元÷240天×117天=12934.7元。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系统解锁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约定工期1个月,宽限期10日,监理服务逾期时间为567天,《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编号ZJB20180XX1)约定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监理费为18500元,则该工程超期监理费用为18500元÷30天×567天=349650元。涉讼三个工程超期监理费合计为649551元。 高亿公司抗辩认为**公司监理人员在系统解锁之前已经实际撤场,监理费应计算至监理人员撤场之日止,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监理费计算至系统解锁日止,且系统解锁前,**公司的监理人员无法为其他工程进行监理服务,高亿公司的上述抗辩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高亿公司抗辩认为工程逾期是由施工方责任导致,其与施工方的关系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高亿公司应另行主张。高亿公司抗辩认为**公司没有充分履行监理职责,导致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监控工程质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对质量问题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非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高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且涉讼三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高亿公司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高亿公司抗辩认为**公司曾经书面承诺对超期监理费用打折收取,对此**公司、高亿公司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双方只是进行磋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高亿公司据此要求**公司减免超期监理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三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均约定如果委托人未按期支付监理报酬的,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两份《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均约定监理延期或缩短工期增减的服务费在**公司交齐所需资料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后一次性结清。上述滞纳金的约定合法合理。涉讼三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较为接近,为了便于计算,一审法院认定高亿公司应从最后竣工备案日期次日,即2019年12月2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高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649551元及滞纳金(从2019年12月2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7.52元,财产保全费3947.52元,合计9275.04元,由**公司负担775.04元,由高亿公司负担8500元。 二审期间,高亿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公司存在监理失职行为,导致二期车间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依约履行监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2.《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拟证明按相关文件规定,涉讼工程具备提前解锁的条件,但**公司怠于申请,故意延误工期,相关超期监理费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证据3.(2020)粤0606民初18998号民事判决,拟证明涉讼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于2018年5月18日已完工,**公司可凭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系统上申请解锁,但**公司怠于申请、延误解锁时间,所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监理费。**公司向本院提交(2020)粤0606民初31366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公司在该案中提交了相关监理资料,判决查明**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充分履行监理职责,且高亿公司无证据证明所谓的质量问题是**公司的过错造成。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高亿公司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2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结合已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高亿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2.一审判决的超期监理费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高亿公司上诉主张,**公司未尽监理义务及时向高亿公司报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期车间三楼等三百多处漏水),因此导致监理服务逾期,高亿公司无需向**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经本院核查,高亿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涉讼工程存在其所称的质量问题且**公司未及时向其报告,也不能证明**公司对涉讼工程超出约定工期存在过错。相反,高亿公司于一审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监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监理****曾向高亿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文档《车间三保护层裂纹》,反映车间三天面保护层上有裂纹并附所拍照片(即文档内容)。故高亿公司以此为由拒付超期监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高亿公司上诉主张,涉讼《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约定工期“按监理人员进场或报建手续经建设局受理批复出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止,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一审判决对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进场时间认定有误,应以施工许可证反映的2018年3月29日为准,且高亿公司未书面确认工期计算至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止,故监理费不应计算至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而应计算至工程完工之日;涉讼工程早已完工,虽未竣工验收但具备申请提前解锁的条件,但**公司怠于申请解锁以致延误工期,相关超期监理费不应由其承担;**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已经完全撤场,后未实际提供监理服务,不应按约定标准收取监理费;一审判决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超期监理费超出**公司的诉请。对此,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涉讼工期的起止问题。根据涉讼《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关于工期的约定“监理人员进场的时间为监理人员进场或报建手续经建设局受理批复出施工许可证之日,且应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虽然涉讼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但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署《工程监理工期确认书》确认该项工程监理进场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则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3月21日为该项工程的监理进场时间并从当日开始计算监理费,并无不妥。而涉讼上述《监理合同内部补充协议》中工期约定后所附“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告为准”所指向的并非“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高亿公司关于工期应计算至解锁之日需要其出具书面报告确认的辩解显然并非合同本意。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讼工期应计算至监理人员经建设局系统解锁之日,亦无不当。其次,关于**公司是否怠于申请解锁以致延误工期的问题。经查,高亿公司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所附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提前解锁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发包方与施工(监理)单位解除合同;(二)施工(监理)合同已完成,且工程在建期间监督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已完善;(三)其他具有正当提前解锁理由的情况。提前解锁申请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含发、承包单位意见)及证明材料各一份。”可见,监理人员系统解锁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符合该规定所列情形且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方可提前。而高亿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讼工程符合上述规定所列可以提前申请解锁的情形,亦从未向**公司提出过提前解锁的要求并向**公司出具其作为发包方的意见。故高亿公司关于系**公司怠于申请解锁以致延误工期,所延误部分工期的监理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公司撤场后的监理费标准问题。经查,涉讼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内监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公司宽免监理费的期间,相关宽免期在计算工期时已作扣减。且在系统解锁前,涉讼工程的监理人员无法为其他工程进行监理服务。故高亿公司要求调整超期监理费的计算标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公司诉请的问题。经查,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三期车间二(加建)加固工程的超期监理费超过**公司就该项工程的超期监理费主张的323750元,但**公司于本案诉请高亿公司支付的超期监理费总额为667233.33元,一审经核算判决高亿公司向**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649551元,并未超过**公司诉请的金额。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高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5.5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