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5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区(**)朝桂路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38335027。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咏,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文华路60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7856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近良社区新桂南路30号恒德商厦701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10997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21楼(2107-2114)、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0953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天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对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公司出具的《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天面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存在违法及错误认定的信访事项回复如下:1.鉴定单位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公司仅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丁级资质,丁级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为“二层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被鉴定的厂房系五层的建筑工程,该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情况属实。2.鉴定意见的依据《表6.7-3板面钢筋保护层检测表》中的检测数据,均没有按国家规范进行采集,鉴定结论10.10(1)“天面层板面钢筋保护层过大”是以上述未按国家规范采集的数据做出的。3.鉴定结论中“施工过程养护不当”确属没有事实依据作出的。4.经鉴定单位确认,“材料收缩变形”不属施工质量原因,鉴定报告认为开裂渗水受“材料收缩变形”的影响,而且放在鉴定结论10.10点第(1)项首要位置。5.鉴定报告中对天面板构件集作出C级等级评定的依据是错误的,鉴定报告以错误的依据作出C级评定违反国家规范。6.在定性施工质量责任的验算时,鉴定单位错误地增加了非施工单位因素的钢结构荷载。 本院认为,根据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显示,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公司于一审期间出具的《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期车间三天面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存在该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情况、鉴定意见的依据《表6.7-3板面钢筋保护层检测表》中的检测数据,均没有按国家规范进行采集,鉴定结论10.10(1)“天面层板面钢筋保护层过大”是以上述未按国家规范采集的数据做出的、鉴定结论中“施工过程养护不当”确属没有事实依据作出的、鉴定报告中对天面板构件集作出C级等级评定的依据是错误的,鉴定报告以错误的依据作出C级评定违反国家规范、在定性施工质量责任的验算时,鉴定单位错误地增加了非施工单位因素的钢结构荷载等多项违法及错误认定。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此于二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之书面申请,且承诺由其预交重新鉴定之费用,故为了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被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2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0.61元、上诉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0.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魏 楠 书 记 员 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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