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6执保19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钎长玉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北川禹隆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安州区钎长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川禹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1529160.7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按照(2021)川0726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川禹隆建设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农业发展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2035××××3021账户内存款1529160.72元。至此,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钎长玉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1)川0726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