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南下线108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卓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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