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南下线108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卓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颖芳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