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849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南下线108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卓刚。
第三人:东阳市露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富民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立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露欣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吕丹萍
陪审员 吴兆东
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