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思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406.9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3151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第28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占宏
执行员  王新君
执行员  贺 诚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