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武 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31财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高子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陕0431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0669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和解,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0669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乔 慧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芬
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