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复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1)陕0431执保33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1)陕0431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066900元(账号:456860100100247245,开户行: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期限为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

在保全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730765.09元,我院已依法冻结,特此复函。

承办人: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