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与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青尚品3号楼3-1-1401(面积:140.32平方米)、3-3-101(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面积:115.58平方米),共三套商品房,将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处置变现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