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与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青尚品3号楼3-1-1401(面积:140.32平方米)、3-3-1901(面积:123.15平方米)、3-3-101(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面积:115.58平方米),共四套商品房,后查明华青尚品3号楼3-3-1901(面积:123.15平方米)已于2018年9月9日售出,但因工程未结算,导致该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青尚品3号楼3-3-1901(面积:123.15平方米)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