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与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青尚品3号楼3-1-1401(面积:140.32平方米)、3-3-1901(面积:123.15平方米)、3-3-101(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面积:115.58平方米),共四套商品房。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