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3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尚品3号楼3-1-1401室(面积:140.32平方米)、3-3-101室(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室(面积:115.58平方米)三套商品房,经过网络询价进行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流拍,位于**尚品3号楼3-1-1401室(面积:140.32平方米)司法变卖价格为497170元、3-3-101室(面积:121.78平方米)司法变卖价格425780元、3-4-202室(面积:115.58平方米)404906元,三套商品房司法变卖总价格为1327856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将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尚品3号楼3-1-1401(面积:140.32平方米)、3-3-101(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面积:115.58平方米)共三套商品房按照司法变卖流拍价1327856元以物抵债。位于**尚品3号楼3-1-1401(面积:140.32平方米)、3-3-101(面积:121.78平方米)、3-4-202(面积:115.58平方米)共三套商品房抵偿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9093.05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法拍辅助费11500元(已垫付),案件执行费15679元(已垫付),共计1183172.05元后,位于**尚品3号楼3-1-1401室(面积:140.32平方米)、3-4-202室(面积:115.58平方米)两套商品房归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所有,3-3-101室(面积:121.78平方米)商品房剩余的价值144683.95***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3-3-101室(面积:121.78平方米)商品房由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与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各自持有的价值比例按份共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璟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