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4332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EFE5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水岸新城润园1号楼0-10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8842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南北大道北段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联众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17元,由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