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8654号
原告江苏德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宏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德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14元,减半收取为17557元,由原告江苏德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韩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卜 娟
书 记 员 李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