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通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强,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程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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