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3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建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建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0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33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江龙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秦 添
书 记 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