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志在德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破申23号 申请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通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兴市志在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三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同意,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决定将泰兴市志在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在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3月23日,本院对志在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志在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金禾公司与志在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志在德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公司工程款5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0元,并以5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利息。因志在德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金禾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志在德公司仍未自动清偿上述债务,本院亦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志在德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成立,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于泰兴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住所地为泰兴市三阳南路10号。经查询,除上述执行案件外,志在德公司在全省还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立案标的总计74万余元,尚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志在德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志在德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金禾公司对志在德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志在德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志在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泰兴市志在德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统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