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17554073,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建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64511045D,地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建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3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飚
审 判 员 赵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