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264号
原告:长春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该公司监理。
原告长春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长春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的施工内业资料、产品合格证和材料试化验单、被告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生产安全许可证以及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竣工报告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材料等;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发生的鉴定费;4.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工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承建原告的大岭分公司厂房、办公楼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弱电、防火等内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
截至起诉之日,工程依然未能竣工验收,且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监理公司认定的就有57项质量不合格(详见吉林省万优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报告)。
经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认定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不按涉及图纸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等多项问题(详见检测报告、工程单项检测表)。消防工程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消防工程专项检测及验收。地下室严重漏水2.3米深,消防设备均浸泡在水中。
楼梯间顶部大梁中的钢筋设计为∮16锣绞钢,经检测使用的是∮14锣绞钢,检测该一项钢筋质量就存在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问题。
被告施工存在如此重大的质量问题,其原因是项目经理*某某不在施工现场,只是应名挂名,技术负责人***也经常不在施工现场,中州建筑公司对本工程管理混乱,购买伪劣建筑材料所致。
综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工程,工期拖延3年之久,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被告有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转和极其严重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提起诉讼的事项已经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退还长春福康医疗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