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96号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NL6QE0P。
法定代表人:陈敬成。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5.5元(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元,由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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