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725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窑桥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敬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礼坤
人民陪审员 季加石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