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7472号
原告:苏州诚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巷东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庞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后十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住所地人民路******v>
法定代表人:郑刚。
第三人:江苏金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南侧**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毕建华。
原告苏州诚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行天下公司)诉被告苏州后十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十年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应原告申请追加江苏金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华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诚行天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十年公司、第三人金鑫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9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苏州旦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将其公司100%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让渡与被告,特委托原告代为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所有事宜。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39700元,具体支付为:签订合同当日,由被告支付原告首期款10000元;待原告与被告做好股权变更登记并打印出最新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当天,被告再支付原告59850元;转让公司附带的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成功转入被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被告需支付原告59850元;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需再支付尾款1万元,如被告一次法人A证考试未通过,被告也应支付原告1万元尾款,待被告考试通过后,我委托人协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由原告办理。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目前前述资质已经转入被告名下,并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且被告第一次法人A证考试未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99700元,但原告已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仍拒绝支付。
被告后十年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金鑫华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诚行天下公司(原名苏州信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人才中介服务、市场调查、文化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健康管理咨询、家政服务。
苏州日益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旦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晟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地基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日益晟公司设立时股东为江苏畅永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股东变更为苏州蓝第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股东变更为金鑫华公司,2019年10月21日股东变更为后十年公司,2020年6月18日股东变更为苏州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23日股东变更为王昕宇。
2019年8月12日,原告诚行天下公司(乙方、出让方)与被告后十年公司(甲方、受让方)签订1份《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日益晟公司拟将其公司100%股权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让渡给甲方,特委托托乙方代为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所有事宜。一、转让公司基本情况:转让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涉及员工安置0人,涉及债权债务0万元,转让公司具备资质: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二、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三、公司转让方式及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时间:转让价款为139700元,1、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当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2、乙方约定时间和甲方指定公司在工商机构现场做股权变更登记,提交工商材料后,并打印出最新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当天,甲方支付乙方59850元,3、资质成功转入甲方公司起(以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日期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付乙方尾款59850元;4、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支付乙方10000元,如甲方1次法人A证未考过,需支付乙方尾款,待甲方考过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安许生产许可证。……四、双方约定:1、本次转让所有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协助乙方。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办理或提供公司资质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资质转让的决议文件。3、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移交公司相关资料与甲方。4、资质办理时间为2个月,以乙方收到定金开始计算。5、甲方需按省厅要求提供办理安许的相关材料,如三类人员的社保扣款证明,劳保发票,法人A证成绩单等办理安许的相关材料。……六、违约责任:……转让公司股权只能100%转让给甲方,不得转让其他方,如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乙方必须转让给甲方合法有效的公司和合法有效的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支付30000元。
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显示,2019年11月13日,被告经批准获得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取得方式为转入。
审理中,第三人金鑫华公司向本院作出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其委托诚行天下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旦品公司100%股权进行转让,由诚行天下公司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已与2019年10月21日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将单品公司100%股权登记至后十年公司名下,完成其应尽义务。
原告称,日益晟公司是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由其原员工实际设立。日益晟公司具备后十年公司所需的建筑资质,故通过住建部门所允许的股权转让、资质分立方式来受让日益晟公司的股权同时受让日益晟公司的相应资质。金鑫华公司也是通过同样的方式受让日益晟公司的股权,并在其要求下,由金鑫华公司配合将日益晟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给后十年公司,中雄公司也是以同样方式自后十年公司处受让了日益晟公司的股权。在办理资质成功转入后十年公司后,由于后十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法人A证考试未通过,故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根据合同约定已经达到了付款条件,应当支付剩余尾款。案涉合同的对价是根据相应建筑资质的市场价格、市场行情确定,不含税,如需开票则由股权受让方承担税款,其开具咨询服务费、或咨询费发票。而金鑫华公司与后十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为0元转让,无需纳税。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还提供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网页截图,显示郑刚2019年12月24日、2020年7月23日两次考试均未通过。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司转让协议书、转账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所争议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支付节点、合同履行方式等,结合原告所陈述的被告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同时受让相应资质,对价根据资质的市场价格确定等,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相应建筑资质进行转让,双方真实意思是实施建筑资质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对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于被告所取得的相关建筑资质本院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收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苏州诚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苏州诚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苏州后十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价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原告苏州诚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