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2320号
原告: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1号郴江**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5800879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稼骏,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48878083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承诺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1元,减半收取7190.5元,由郴州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