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魏植发,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新市中路204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植发与被告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植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植发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植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植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