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342号
原告:西安亚森苗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宏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祥,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忠发。
原告西安亚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陕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西安亚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亚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亚森苗森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西安亚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孟小华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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