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21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郑亚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天飞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并由天飞公司出具《解聘证明》;2.判令天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闽建造(二)050858]、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050471)、安全员B证、再教育证书及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闽23511250471);3.判令天飞公司协助***办理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的手续;4.判令天飞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补助款19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2月起至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之日止按每月工资补助费3500元计算的工资补助款;5.判令天飞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份,***因家庭经济负担重,急于找份工作养家糊口,恰逢天飞公司需引进专业技术人员之际。经天飞公司同意,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约定天飞公司聘用***作为该公司的二级建造师,期限为一年,天飞公司每年补偿专业技术人才即***款项22000元;同时***需按天飞公司要求完成工作量,参与投标的工资补助费每月不低于5000元,不足5000元天飞公司补齐给***;若***违反协议内容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天飞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等。协议签订后***于2017年6月26日将其二级建造师信息正式注册至天飞公司。然而天飞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随后***向霞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于2017年9月20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天飞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前向***支付11000元聘用补偿款,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拖欠***2017年8、9两个月工资7000元;天飞公司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20日前支付***工资补助款3500元直至合同期满等。协议达成后***向法院撤回起诉。然而签订和解协议后天飞公司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2017年10月20日应付协议第一条约定的7000元工资和10月份工资3500元共计10500元,但天飞公司只支付2000元,***多次催讨,天飞公司就是置之不理,截至2018年1月份共拖欠工资19000元。
天飞公司书面辩称,1.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虽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但实际***并未向天飞公司提供劳动也未受其管理,只是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天飞公司,换取所谓的”工资”。双方并非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实际为租用资质的关系,即常见的空挂资质的行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聘用补偿款22000元,实际是天飞公司租用***资质的费用,且该款项天飞公司已经付清。2.工程招标原来需要项目经理持本人证件到现场进行投标,现投标方式变成无纸化投标,并不强制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因此,原来协议约定的每次支付***到场工程投标费用就不用再支付了。因此,***要求天飞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9000元及之后每月按3500元计算的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天飞公司不支付***所谓的工资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因此,***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拟证明***与天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天飞公司在双方合同解除后有义务配合***解除相关的注册手续;2.《和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达成和解,并对补偿金、违约金及支付时间和解除《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返还相关证书、协助注销相关证书等进行了约定;3.《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双方在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撤回了诉讼。天飞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分析认证认为,证据1、2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且天飞公司在书面意见中也未否认聘任协议书及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系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0日,天飞公司与***签订《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聘用***从事二级建造师(专业市政、房建)工作,约定聘用期限为一年,从成功注册于天飞公司之日起计算,天飞公司每年给予***22000元。因天飞公司资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继续教育、工程投标需要***到场,天飞公司提前一天通知***,***应按时到场,天飞公司向***支付每天1000元的工资补助(差旅费另外报销),***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天飞公司应尽量安排***参与工程投标,若当月天飞公司支付给***的投标工资补助款未达到5000元,则不足部分由天飞公司补足,于次月5日前结清;如天飞公司将***注册证书参加工程投标而中标,天飞公司使用***的建造师证书用于项目工程技术顾问时,工程投标价或结算价(以其中任一一个最高价为准)小于或者或者等于1000万元时由天飞公司额外补贴***2000元/月;若工程投标价或者结算价(以其中任一一个最高价为准)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元而小于或者等于1500万元,由天飞公司额外补贴***2500元/月;***对该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责任,不承担该项目所发生的经济责任等。同时约定协议期内,天飞公司应妥善保管***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原件;协议到期解除后,天飞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归还留在天飞公司属于***的全部证书原件;协议期内,***不承担天飞公司的工作责任,但配合天飞公司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在聘任期内,如天飞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聘用工资,或天飞公司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天飞公司除必须按协议期限支付***聘用工资外,并赔偿***20000元。在聘用期内,如因***原因发生注册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天飞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天飞公司必须退还天飞公司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吊销以后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天飞公司20000元。协议最后一条约定,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聘任协议签订后,***将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到天飞公司,并由天飞公司领取了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同时,***将其安全员B证、再教育证书交付天飞公司保管。庭审中,***自认聘任协议签订后,天飞公司未安排***参与工程,也未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其也无需进行日常考勤;其只对天飞公司的工程项目提出技术建议,对工程中的具体施工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国家为了规范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天飞公司作为建筑企业为满足其工程项目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与***签订《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从协议内容看,双方并非为建立以工程施工管理安全为基础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劳动关系,实际系借用***的资质,并支付相应补偿款,即采取空挂资质的形式,以获取各自的利益。虽然该协议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建设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从勘探、设计、施工到验收,技术专业性要求很强,且每一项每一个施工步骤均事关重大,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对待。根据我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案中***与天飞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后,从未在天飞公司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也从未为天飞公司承揽施工的工程负责,***作为二级建造师,存在多处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双方所签订的协议除能满足当事人双方的私利外,对社会经济毫无促进作用。天飞公司与***正是以契约自由为名,恶意患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视而不见,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诚信底线,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谋取一己私利,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综上所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因协议书自始无效,根本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之说,因此,基于协议书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和解协议要求天飞公司支付工资补助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飞公司认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每月工资35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要求天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注册注书、执业印章、安全员B证及再教育证书并注销其注册信息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天飞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并协助***将其注册信息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天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福建天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任协议书》无效;
二、福建天飞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闽建造(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员B证、再教育证书及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闽);
三、福建天飞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协助***办理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执业印章的手续;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2.5元,天飞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玲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朝锟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javascript:SFLC2(21651,51,5,0)?)【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55,5,0)?)【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javascript:SFLC2(21651,56,5,0)?)【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javascript:SFLC2(21651,57,5,0)?)【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javascript:SFLC2(21651,58,5,0)?)【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执行申请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