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欧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4031号
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7号锋尚时代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8427150L。
法定代表人:陈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701房,通用以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14295R。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爽,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坚,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是施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J6D1U。
法定代表人:高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装饰工程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0元,由原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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