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142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沙,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XXXXXXXX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9XXXXXXXX8L。
法定代表人:李荣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陕0629民初123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即为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二、根据《民事案由规定》115条,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其中不包括劳务分包合同。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请,本案纠纷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条款而无效。故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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