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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松馨安修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监督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监1号 原告:北京松馨安修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31幢一层A1-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松馨安修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松馨安修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2975.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297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5日,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时代城项目货量区精装修工程(11#)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包被告发包11#货量区精装修及维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开发区时代城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最终本合同价以审定结算价为准。此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时代城项目货量区精装修工程(11#)补充协议(一)》、《**时代城项目11#***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时代城项目货量区精装修工程(10#)补充协议(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截至2021年6月7日,被告仍有工程款782975.04元未向原告支付。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701房,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双方约定了管辖,应从其约定,故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该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66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移送管辖不当层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时代城项目货量区精装修工程(11#)施工分包合同》的内容为对货量区精装修及维修,本案案由应该是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是适用不动产纠纷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原告、被告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装修工程所在地在三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依法应当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北京松馨安修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66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