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45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198号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
被执行人: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有欠款8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2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