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685号
原告:**居,男,汉族,2000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198号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
原告**居与被告成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