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1财保1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在371,651.7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开阳县支行开磷分理处账号(24020166092********)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被保全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0)黔012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保全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对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