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1564号
本院在审理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02元。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左顺江
法官助理黄毅 书记员尚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