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执恢1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阳明强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金、资金占用费、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93184.08元及执行费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琳
审判员 李军
审判员 张荃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