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1执735号
本院在执行贵阳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14768.44元、执行费125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96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给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2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贵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 记 员 刘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