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宏大德尔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1民初6233号
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宏大德尔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兴鸿鹄物资有限公司、贵州贵顺和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多田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兵圣筛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昌国
法官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