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3501号
本院在审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德智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忠华
书记员 吴东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