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财保220号
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账号:2317××××8766)及被申请人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810××××1062)在3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账号:2317××××8766)及被申请人湖北智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810××××1062)内存款,以300000.00元为限。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