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某某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43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凝土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大地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87370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3办公室25号工位(临时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THG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7304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黔灵(**)支行2317××××8766账户存款1426676.25元,实际冻结1425321.91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7304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