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功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4521号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长清区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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