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81民初5896号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双山大街宏大小区6号楼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婧,女,生于1987年2月19日,回族,清算组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正大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追加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脉建安公司)为本案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阳光正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费共计71万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章丘市白云湖镇翠湖社区西区1-5号宿舍楼工程,章丘白云湖镇翠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原告招标,确定被告挂靠单位山东百脉建安公司中标,2010年11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三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支付甲方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费共计90万元,后被告支付部分剩余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费后,剩余至今未付,2015年5月18日,被告的挂靠单位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因被告是实际施工人,并且到白云湖镇翠湖村委会出具证明,由被告直接结算工程款,挂靠单位没有参与,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协议是原告与山东百脉建安公司签的,不是与我签的,与我无关,原告起诉我是错误的,我只是施工人,我施工的韩码村的1、2号楼基础地基和主体工程,我干了一半就撤出了,后期不是我干的,至今韩码村委没有与我结算。
山东百脉建安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山东百脉建安公司仅是出具资质,未参与实际施工,也未经手涉案工程相关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0年11月7日,山东阳光正大公司与山东百脉建安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山东阳光正大公司负责章丘市白云湖镇翠湖社区西区1-5号宿舍楼工程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由山东百脉建安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费用共计90万元。
2、2016年3月8日,章丘市白云湖镇韩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白云湖镇韩家码头在社区建设中与章丘百脉公司没发生直接业务关系,都是与***直接结算工程款。
双方争议的事实是责任的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山东百脉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及山东百脉建安公司均称该费用与其无关。另外,关于已付款项,原告称是***以山东百脉建安公司的名义支付的,***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协议书系原告与山东百脉建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涉案费用由山东百脉建安公司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费用应由被告山东百脉建安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山东阳光正大公司与山东百脉建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山东百建安公司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虽是实际施工人,但其并未就涉案费用与原告间达成任何协议,章丘市白云湖镇韩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只是证实工程款的结算,原告以被告***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称原告系诬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此,***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招标代理费71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山东百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