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4519号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姓名为“***”,而原告提交的户籍信息中记载的姓名为“***”,两者不一致,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齐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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