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32号
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10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3UL9Q。
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和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学群,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12楼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585754。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000元。
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