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07民初2236号
原告:***,男,***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被告: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5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月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