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160号
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庐山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06760。
法定代表人: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友,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熊金生,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金生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110000元,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10395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金生的银行存款1039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劣文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