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117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304858046。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1.37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05.69元,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305.6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