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304858046。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全部义务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406执554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知栩 书 记 员 ***